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合同效力与合同解释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一、合同关系问题与合同权利
    1、合同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一般认为,合同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智力成果,等等。
    2、合同权利即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合同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条款的作用和表现形式,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合同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二) 根据其内容,合同条款可分为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三)根据其表现形式,合同条款可分为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四)根据其责任内容,合同条款可以分为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第二,免责条款具有预先性。
    第三,免责条款具有明示性。   
    第四,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
    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如下区分:
    (一) 成立和生效的时问有差异
    (二) 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1、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
    2、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1、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合法。
   (五)二者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六)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七)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同

    四、合同效力状态
    根据已成立合同对生效要件的不同满足程度,将合同效力状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生效。 (2)合同无效。 (3)合同效力待定。如法定代理人、本人、权利人的追认等。(4)合同效力的可变更和可撤销。(5)合同未生效。

    五、合同效力内容的扩张
    合同效力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也可依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弥补当事人约定的不足或不明,合同的效力也以此内容为限度而发生。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不真正义务等理论的相继提出。使合同的效力扩张及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附随义务一般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可辅助实现债权的给付利益;二是保护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免受损害。《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是为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原则规定,其具体内容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不作为义务。

    六、合同的解释
    (一) 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有关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行为。
 
    (二)合问解释伪标准和原则
    1、合同解释的标准
    对合同解释的标准,历来有不同的两种倾向: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
    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主客观结合的标准,要求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合同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目的解释原则。
    (3)整体解释原则。
    (4)习惯解释原则。
    (5)有效解释原则。
    (6)历史解释原则。
    (7)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原则。
    (8)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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