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价值和价格的形成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货币,作为交换价值的中介,只能是劳动价值的代表,是一般等价物的体现,是影子货币的外在化,除此而外,货币不可能是其他的任何东西吧。如果说,货币还是其他的东西,那或许成立,不过也是不可思议的。货币总量(总面值),作为价值总量的投影,无论是多是少,都同样的对应着唯一的总交换价值,即前述一般等价物。单位货币(单位面值),对应着单位一般等价物,表现着价值尺度。
  假定一定时期内一个社会的一般等价物是一万元,那么,这特定时期内的标准的货币总量(总面值),如郑小民先生所说,我们可以表示为:10000圆。这10000圆,可能是共计100张钞票,也可能是共计10万张钞票,等等。当进入了新的一个时期,经过生产、消费的变动,劳动价值总量发生了变化,例如由上期的一万元变成了一万五千元,这个时候,那总计10000圆的货币可能没有任何变化,但是,这些货币所代表的交换价值总量发生变化了,价值尺度发生变化了,每1圆的货币就值一点五元的劳动价值了。
  当货币脱离货物独立,行使交换中介作用的时候,它不但成为流通手段,单位货币不但具有价值尺度的地位,总量货币它作为劳动价值的代表,显得就和一般等价物本身同种性质了,货币也成为了商品,好象就是社会财富一样了。这时候,社会上就好象有了双重的财富。以标准货币总量来进行分析的话,则是:
  1万元+10000圆=2万天人类劳动=1万天社会财富+10000圆货币
  但是,在实际上,这个时候社会财富(包括制造、发行货币的劳动耗费)只有一万元。在交换存在和货币存在的情况下,社会财富似乎发生了稀释效应,劳动价值也似乎发生了分摊效应:
  为简便起见,这里假定上述那堆土豆先卖得货币1.5圆,那包米也先卖得货币1.5圆,之后,再分别用1.5圆买得那米、那土豆。再假定1.5圆货币对应着1.5元即1.5天的一般等价物。
  按劳动价值、一般等价物来进行衡量,不考虑货币的存在,可得:1堆土豆(10个)←→1包米(100公斤),或者:1天(土豆)劳动价值←→2天(米)劳动价值
  按货币来进行衡量,可得:1堆土豆(10个)=1.5圆货币=1包米(100公斤),或者:1元(土豆)劳动价值=1.5圆货币=1.5天的劳动价值=1.5圆货币=2元(米)劳动价值。
  即便是说,这一定时期内全部财富都通过全部货币进行了交换,并且仅仅交换了一次,并且全部出清,这种效应应该是仍旧存在的吧?
  前面从劳动时间和劳动结果之对等,从劳动价值和社会财富之对等,来看待一般等价物。此外我们还可以把劳动时间相当于整体生活时间,从稀薄的劳动时间上去看待。
  例如是:张三在一年的当中共计生产了100公斤粮食=张三生产100公斤粮食的某小时稠密劳动=张三生产100公斤粮食的1年的稀薄劳动
  由于社会财富是可被使用的,则相应地,我们可以得到一些使用过程。我们可以把这些使用过程,去相当于那些社会财富,如郑小民先生所说,20公斤粮食,例如,就相当于1个标准人的1个月的消费时间。另外来说,至少在这种意义上,有可能省略各种产品之区别了。
  例如是:社会劳动的1小时=1小时的劳动结果某个≈使用时间过程的某小时
  从上述这些等式出发,我们可以把一定劳动价值相当于一定生活时间,并做一切适当的应用,包括应用在劳动价值问题上,应用在货币本质问题上,等等。
  八、均衡价格
  物物交换价格的形成。不考虑竞争的情况,不考虑交易成本,来看2人之间的物物交换价格,则首先是受生活需要、生活安排的影响。假定这2个人是用土豆交换米,则此前,他们分配在生产上的时间,决定了他们一定时期的劳动收入,分别是土豆若干,米若干,等等。进而,他们会把这一定产品,分配在各种需要上面,例如,做食物,酿酒,用来做各种交换……,当他们分别需要对方的物品的时候,他们前来交换。其次,受对方物品所提供的那个生活时间及其效用的影响。通过前面的有关等式,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时间、劳动结果、生活时间是有相等或相当的关系的,10个土豆能供1个人消费最少1天到最多3天,等等。他们各自会衡量这个生活时间的,也知道这生活过程对自己的意义。第三,受讨价还价技巧的影响。最后,在上述情况和上述影响下,他们的交换价格呈现为特定范围内的随机分布。
  竞争情况下物品与货币之间交换价格的形成。这里,只讨论一定时期内某一市场当中某一种物品的价格形成问题。拍卖,是典型的价格形成方式。1960年代,维克瑞推导出“等价收入定理”。这个定理证明了,在所有可行的喊价当中,喊价次高者所叫出的那个次高的数值,正是理论上成交价格所处的位置,尤其是,不同的拍卖形式并不影响这一点。在此基础上,下面给出交换价格的计算方法和对均衡价格的一种定义,这也同时描述了交换价格的形成过程。先看一个简单的购房例子:
  现在有张三、李四、小王、老赵需要购买房屋,为此,他们分别拿来货币1200元、500元、200元和90元。现在卖方共计有2套房屋(为简便,假定质量完全相同)需要拍卖。问:均衡价格是多少?
  答案是:201元(可近似看成是200元,因为200元是这里的“次高”,它确定了价位)。
  为什么是这个价位呢?下面做一些说明。
  拍卖2套房屋,可以采取各种拍卖形式,例如英国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等等。维克瑞已经证明:采取任何拍卖形式的结果,在理论上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在这里就不考虑拍卖形式的问题了。
  拍卖2套房屋,可以打包拍卖,也可以分开拍卖。打包的话,就是以2套为1个拍卖单位,来拍卖共计1“包”房屋。打包拍卖,卖方的收益不会最高,就不如不打包。以上述购房例子来说,把2套房屋打成1包来拍卖,则能拍卖出501元,但是,如果不打包,而是撤消1套房屋的供应,仅仅留下1套房屋来进行拍卖,也能拍出501元,同时卖方手里还剩余了1套房屋,至少可卖得1元吧。继续来看,结论更是明显了:有10个人分别持有一定的钱,都非常想购买钻石,结果,其中最有钱的人用1000万元竞争到了用来拍卖的那唯一的1粒钻石。假若,用1包10粒的同样钻石来替代那1粒的钻石,来进行同样的拍卖,则仍旧会是那个最有钱的人,仍旧是用1000万元,竞争到这唯一的1包的钻石。因此,我们可以抛弃打包拍卖的问题了。
  不打包来拍卖2套房屋,可以用1个节拍,也可以用2个节拍。用1个节拍,也就是形成一个等同的平均的价格,来一下子销售所有房屋。用2个节拍,也就是1套1套来拍卖,分别形成各自节拍里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并不一定就是均衡价格,均衡价格是分节拍下的等同价格。当我们引入复杂的多主体、多物品的供求关系,并对拍卖分出节拍,进而利用和扩展维克瑞的“等价收入定理”,就可以得出均衡价格的定义了。下面要证明,所谓均衡价格就是平均价格,也就是不同节拍下的成交价格都相等时候的那个价位。
  这2套房屋,是卖方拿到市场上要出卖的。卖方或潜在的卖方,或许有100套房屋,但是那另外的98套都还不想卖,市场上可卖、可买的就只有这2套了。卖方或潜在的卖方,或许有好多人,但是结果上来看,现在只有若干人供应了房屋,并且总共供应了2套房屋。卖方们拍卖这2套房屋的初衷,就是都想把用来出售的房屋全部卖出去,并且卖得更多的钱,但也不是说,在赢利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仍旧乐意卖,还卖的越多越好。推广来说,概括来说,卖方的目的,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各自都想卖光物品,且收入最化。
  房屋的购买单位通常是1套,而不是半套或者2套。当然,如果我们选择“半套”等等来作为一个购买单位,进而再去分析,也并不影响下面的有关结论。张三需要购买房屋的时候,通常是购买1套。他也可能挺特别,他拿来一些钱购买房屋,必须是一买就好几套,例如说,他拿来1200元,必须是一下子就购买3套。也就是说,他是至少3套,不能是2套,不能是1套,即便1元钱卖给他1套房屋,或者2套房屋,他都不能满意。那么,这种情况可以归结到通常情况当中,归结为对1套房屋的购买,归结为对一个购买单位之物品的购买。也就是说,他这个人可以分成数个人,例如是:分别有400元的3个张三,各自想去购买且同步想去购买1套;甚至是,分别有100元的张三1,500元的张三2,和600元的张三3,各自想去购买且同步想去购买1套,等等。
  张三为自己购买房屋(可省略代购问题),需要有钱。他所具有的钱,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借来的。他有了钱,也不能全部拿来买房,他还有其他生活需要,他用来购买房屋的钱是有一个模糊且有限的界线的。结果是,在这里,张三携带了1200元来到了房屋市场上。这拿来的1200元的钱是专门购买房屋的,这可能需要全部花费出去,但并不是非得花光。显然,在满足购买目的之前提下,是花钱越少越好了。推广来说,概括来说,买方的目的,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各自都想买到1个物品,且花费最小化。
  总结一下来说,在一定时期内,供给方面的情况可以表示为由一些卖者组成的数列:卖者提供的物品至少是1单位,想卖掉物品且收入最化。而需求方面的情况,可以表示为由一些买者组成的数列:买者提供的货币至少是1单位,想买到1单位物品且花费最小化。显然,这里的供求关系数列,包括了供不应求、供过于求等各种情况。在这样的数列当中,由于买方之间、卖方之间和买卖双方之间的竞争,就出现了交换价格。
  这个数量关系,又可以简化为一个数学应用题:有N根木材,各自长度任意。需从各根木材当中截取出M根型材,且等长,且最化。对这个应用题的解答,可以表达讨价还价过程之理论上的结果。感谢网友swarp等各位朋友的解答和帮助,解答方法之一如下:
  令f(x)=∑int(A(i)/x)-M
  取x=1,若f(x)<0,则无解
  反之,若f(x)>=0,取x=2,...直到当x=i时,第一次出现f(x)<0,则最优化长度为i-1
  上面应用题当中,任一木材代表任一买者,共N位买者,任一木材的长度,代表相应买者提供的货币的数量;型材根数M代表卖者们提供的物品总量,型材的长度代表交换价格。按上述购房例子来说,也就相当于是:张三他有1根木材长1200元,李四有1根长500元,小王有1根长200元,老赵有1根长90元,共计有四位买者,相应有4根木材;卖者有若干位,他们总共提供了2根型材,但还不知道长度,问我们每根型材的长度应该是多少,或者说,每套房屋的交换价格应该是多少元。
  这个计算方法的结果,虽然在数学上是准确的,不过,如果把这种计算方法去用来计算价格,就有可能出现误差。按上述购房例子来说,计算的结果就是每套房屋600元了,但是,拍卖过程当中的成交价格可以是201元。出现这种误差,是由于在拍卖当中,价位是由出价次高的那些财力较低的人“决定”的,而在这种计算方法当中,却相当于是由财力较高的那些人“决定”的了(这同时也意味着,我们在数学的解答过程当中,是允许从任一根木材当中截取出1根以上的型材了,没有作出限制),这样一来,在最高和次高之间就可能有一个足够的误差。这种误差也可能不会出现,或者足够小,尤其是在有许多买方、卖方,他们又分别拥有许多货币、货物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误差就被稀释了,可以被忽略了。如果出现了误差,是可以消除的。消除的思路,就是根据拍卖过程的特点,去找出一定供求关系当中相应的次高财力来作为定义域,从而限制或消除误差,甚至,就直接确定了价位了——由此,我们有可能得到简化的价格计算方法。这也是找出那些超出实际竞争需要的过高财力,而这也符合人们在实际拍卖当中的心理。人们即便持有了很多货币前来参加拍卖,但是,如果不需要花费那么多的钱,则人们也不会把手中的钱全部花费出去,不会拿自己的钱对自己哄抬物价的。按上述简单的购房例子来说,这里的次高,并不是李四的500元,更不是张三那1200元之中的600元,而是小王的200元。因为,房屋共计2套,张三只买1套,剩余1套是由李四买得,那么,如果从购买得手上来考虑,则有资格买到房屋的都可以看做最高财力者了——张三和李四具备最高财力500元,同时张三额外还有预备财力、富余财力700元。在最高财力500元的下面,这里的次高,也不是从数学上来看的那个稍低于500元的499元,因为除了张三、李四之外没有人具备499元,而李四、张三也不会因为自己具有499元,就非得出价500元的。张三和李四会看其他人具备多财力,如果他们下面的小王有500元,那么500元就是次高了,李四得现场卖掉手表去至少具备501元,才能成为这里的最高财力者,进而购房得手。如果小王有499元,那么这里的次高就是499元。小王现在具有的只是200元,那么次高就是200元了。
  总结一下来说,我们可以用最接近N-M那个点的小于方向上的买者的财力来确定次高,进而作为定义域。如果N-M<0,那么,我们可以根据人们的消费特点重新调整物品单位,例如用M/2来做新的物品单位,进行同样的分析;同时,我们在计算过程当中加上限制,让每1根木材都只能截取出1根型材,并明确、突出这一点。按上述购房例子来说,这里的N=4,M=2,N-M=2,这也就是把财力最高的张三、李四忽视掉,从李四的位置开始往下看,看下面的那个买者,看到了小王,继续去看,小王提供的货币是200元,那么,200元就是这里的次高了,也就是成交价位了。
  上述价格计算方法和误差消除方法,也可能是存在错误的,或者不够好,或许有更好的数学表达。这方面的问题,就有请有能力有兴趣的读者来解决吧。下面回到上述房屋拍卖的简单例子上来,继续做一些说明:
  在第1个节拍,拍卖1套房屋。拍卖开始后,开始喊价……喊到91元,这时候老赵失去了继续竞争的能力……喊到200元,则张三或李四肯定喊出201元,王二失去喊价能力。继续竞价下去,假定张三喊出了501元(或者288元等等),李四失去了继续竞争的兴趣或者能力,则张三竞争得手,购买到第1套房屋。
  在第2个节拍,拍卖剩下的1套房屋。这时候,张三已经获胜,他因为缺乏购买兴趣、购买资金而退出了竞买。剩下李四持有500元,小王200元,老赵90元,来竞买这第2套房屋。当李四喊到201元,获胜,买到第2套房屋。
  这个结果,卖方固然高兴,但是张三心理不平衡了,因为同样的房屋,张三是花了501元(或者288元等等),李四仅仅用201元就买到了。那么,张三会想:自己太不明智了,明智的做法应当是:在拍卖第1套房屋的时候,当有人喊到200元,则由自己或李四去喊201元,到此为止,不再喊价,这个节拍的拍卖就完成了,就由自己或者李四以201元的价格购买到第1套房屋。进而,在拍卖第2套房屋的时候,还是在喊价到201元的时候,淘汰小王,由张三自己或者李四竞买成功。
  根据维克瑞推导出的“等价收入定理”,我们可以体知道一个结论:在这里,假若只进行1个节拍的拍卖,去针对平均价格来进行拍卖,以寻求最佳平均价格为目的来进行拍卖,进而按拍卖出的单套房屋价格一下子卖掉2套的房屋,那么,拍卖的结果仍然会是201元1套房屋。
  根据维克瑞等人的研究(参见许永国《拍卖经济理论综述》,载《经济研究》2002.9),并做小小的引申之后,我们可以知道:众人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为了各自目的,运用各种讨价还价技巧去参加拍卖,则拍卖的结果,应当会接近或等同于各自按实力、说真话(在拍卖中不使用任何讨价还价技巧,或者说,这意味着可以按前面的计算方法进行数学的同等的解答)进行拍卖之结果。
  在这里,这同时也是说,201元1套房屋的价格,不但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存在这种成功的策略,并且不违反公平。假若任何买者都知道准确的理论价格、平均价格,则在拍卖的任一节拍当中,每当有任何人喊价到这一理论价格(等同,或足够接近)的时候,其他买者就自发退让,结束这一节拍的拍卖,进行下一节拍的拍卖……这样一来,任何一个有足够实力的买者都不会落空,该买到的肯定会买到,也不会花冤枉钱。这样一来,是恰好买到,恰好卖出。这对卖者们来说是公平的,在买方内部来说也是公平的。这也就是所谓的均衡价格。同样,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做类似的分析。
  按这个购房例子来说,有4个买者很想购买房屋,卖者们只提供了2套,这是供不应求的情况。如果是供于求的情况,有4个买者只需要4套的房屋(如果是仅就欲望、幻想来说,他们或许想要4万套,但是,这并不现实),却有6个卖者提供了6套房屋,并且都想出售,那么,分析的方法和前面是一样的,只不过,这里是卖者们竞卖了,是降价争售了——这时候,通常来说,成交底线是房屋的供应成本,我们可以用物品的成本来对前面的计算方法做一个限制。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在一个拍卖过程当中,在不同的拍卖节拍下,所产生的那些成交价格有许多可能,可能并不一样。但是,均衡价格却应当是唯一的,应当是每一个节拍下都等同的,应当是可行的。这是一定供求关系下唯一公平合理的成交价格。这个价格,对买方整体来说是公平合理的,任何一个有竞买获胜能力的买者,恰恰能买到所需物品,也恰恰做了最应该的花费,不会落空,也不会花冤枉钱,也不会得到不应该的便宜;对卖方整体来说也是公平合理的,卖者都能最限度的出售物品,也能得到最起码的收入,也不会得到不应该的便宜。在一定供求关系下,当低于这个均衡价格,卖方整体收入有降低可能,且可能有买者持有足够的钱却购买落空;当高于这个均衡价格,买方整体花费有增加可能,且可能有物品出售落空;当等于这个均衡价格,双方完全能够成交,且不会发生买方的、卖方的不应有的落空。这也就是均衡价格。
  均衡价格,是理论价格,是平均价格。当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知道了一定供求关系,就可以通过前面的计算方法得到一定的具体结果。一定均衡价格,对应着一定的供求关系,每一个具体的供求关系都有一个均衡价格,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均衡价格也会变化。这对应着一定供求关系的均衡价格、最优价格,并不是唯一可能的均衡价格,并不一定会给卖方带来更的收入、更高的利润。例如说,当买方情况不变,而卖方减少供给的时候,就有可能得到更适合卖方需要的新的均衡价格了,此时,卖方有可能得到新的更的收入、更高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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