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督检查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有以上(一)、(二)、(五)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有以上(三)、(四)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有以上(六)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有以上(七)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牟取暴利的行为:
  1.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2.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3.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除外。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价格垄断的行为:
  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或者通过限制产量或供应量操纵价格;或者在招投标或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价格;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5.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不如实提供低价倾销调查所必须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于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十)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乱收费行为:
  1.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2.无《吉林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3.不是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无票据的;
  4.不按《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5.不实行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吉林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
  7.不按规定公布收费标准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
  8.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吉林省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
  1.1.《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乱收费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被收取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一)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的权限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四)未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物价、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退还或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百分之十至两倍的罚款。
  (十二)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估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估价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
  (十二)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估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估价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
  法律依据:《吉林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估价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的估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估价的,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估价结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吊销《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涉案物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估价机构应予赔偿。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裁决(共0项)
  (六)行政确认(共0项)
  (七)行政给付(共0项)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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