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3页

各设区市建设局、县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福建省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和省人事厅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近三年无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通过考核认定方式认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具备以下(一)、(二)、(三)、(四)条件之一,可认定为二级建造师。

  (一)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 2004年12月31日前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担任过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的施工管理人员,并同时具备下列1、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2,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附件1,下同) 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10)一项新技术示范工程通过省部级以上验收,或者一个项目通过各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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