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等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教育指企业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工作。它的目的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能。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等;
  (2)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束骨应急措施。
  (二)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
  (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4)培训时间要求。危险性较大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得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三)从业人员得要求
  (1)对于一般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得安全生产知识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培训时间要求。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岗位,不得少于48学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