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装置和物质的特征划分评价单元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下列评价单元划分原则并不是孤立的,是有内在联系的,划分评价单元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应用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单元危险性快速排序法等评价方法进行火灾爆炸危险性评价时,除按下列原则外,还应依据评价方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划分评价单元。

  (1)按装置工艺功能划分。例如,按原料贮存区域,反应区域,产品蒸馏区域,吸收或洗涤区域;中间产品贮存区域;产品贮存区域,运输装卸区域,催化剂处理区域;副产品处理区域;废液处理区域;通人装置区的主要配管桥区;其他(过滤、干燥、固体处理、气体压缩等)区域。

  (2)按布置的相对独立性划分。

  ①以安全距离、防火墙、防火堤、隔离带等与(其他)装置隔开的区域或装置部分可作为一个评价单元。

  ②贮存区域内通常以一个或共同防火堤(防火墙、防火建筑物)内的贮罐、贮存空间作为一个评价单元。

  (3)按工艺条件划分评价单元。

  按操作温度、压力范围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评价单元;按开车、加料、卸料、正常运转、添加剂、检修等不同作业条件划分评价单元。

  (4)按贮存、处理危险物质的潜在化学能、毒性和危险物质的数量划分评价单元。

  ①一个贮存区域内(如危险品库)贮存不同危险物质,为了能够正确识别其相对危险性,可作不同单元处理。

  ②为避免夸评价单元的危险性,评价单元的可燃、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应有最低限量。例如,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第七版)要求,评价单元内可燃、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的最低限量为2 270 kg(5 000磅)或2.27 m3(600加仑),小规模实验工厂上述物质的最低限量为454 kg(1 000磅)或0.454 m3(120加仑)。

  (5)根据以往事故资料,将发生事故能导致停产、波及范围、造成巨损失和伤害的关键设备作为一个评价单元,将危险、有害因素且资金密度的区域作为一个评价单元,将危险、有害因素特别的区域、装置作为一个评价单元,将具有类似危险性潜能的单元合并为一个评价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