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技术合同应邀循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订立技术合同应邀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技术合同的订立除应遵循《合同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根据技术合同自身的特点遵守技术合同的特殊基本原则。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技术合同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这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国际经济竞争在很程度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是第—生产力”已成为共识,我们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重要途径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所以必须将科技成果与生产实践和经济建设相结合,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合同法》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这条立法目的在于:由于技术成果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不允许当事人滥用这种权利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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