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二

发布时间:2014-07-22 共3页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1.2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1.3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4.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5.1.7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1.9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2的要求填写。
  5.1.10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 类似工程业绩。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1.11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4的要求填写。
  5.1.12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 设计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并宜提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防范性对策。
  5.2 工程质量控制
  5.2.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2.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5.2.3 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5.2.6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5的要求填写。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5.2.8 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5.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6的要求填写。
  5.2.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 报告。
  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A.0.6的要求填写。
  5.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2.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5.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 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8的要求填写。
  5.2.15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 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
  5.2.16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17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0的要求填写。
  5.2.19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5.2.2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3 工程造价控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3.2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3.3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3.4 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5.3.5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4 工程进度控制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5.4.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2的要求填写。
  5.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5.4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末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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