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概念 类型和特征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第四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类型和特征(掌握)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不具备代理的实质特征,即欠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在民法理论中,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例题:司机李某要出差到北京,张某委托其代买一箱核桃,李某见当地核桃物美价廉,就以张某的名义多买了一箱。李某多买一箱核桃的行为属于( )。
  A.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
  B.有权代理行为
  C.滥用代理权行为
  D.超越代理权行为
  答案:D
  解析: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熟悉)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就可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时,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 )承担民事责任。
  A.本人
  B.第三人
  C.行为人
  D.行为人和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无权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在无权代理中,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赋予其追认权与拒绝权,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赋予其催告权与撤销权。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如超过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被代理人也就丧失追认权。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一旦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即恶意第三人,法律无赋予其撤销权的必要,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我国《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例题:甲厂业务员王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甲厂拒收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此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熟悉)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使第三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从而法律使其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二)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上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情况。
  (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即存在所谓的“外表授权”。
  (3)第三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表见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只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代理行为除不具备代理权要件外,须具备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
  (三)第三人误信代理权存在的原因
  造成第三人误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原因很多,主要的有: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对其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人为法律行为。
  (2)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的文件交给他人,第三人信赖此文件而与该人为法律行为。
  (3)因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第三人误信其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之内。
  (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权证书,以致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已终止。
  (5)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制止,使第三人误认其有代理权。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1)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既表见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抗辩善意第三人。
  (2)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后,如因此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代理人请求赔偿。
  (3)对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无效,但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
  例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DV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DV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
  A.该代理属于表见代理,说明表见代理一定具有代理权
  B.乙购买DVD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丙公司付款
  D.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E.乙购买DV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答案:BCDE
  解析: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中,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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