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岩土工程师考试浅基础设计讲解(21)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7.6 地基变形的验算

7.6.1 地基变形特征

建筑物地基变形的特征,有下列四种:

1.沉降量--指基础中心点的沉降值。

2.沉降差--指同一建筑物中相邻两个基础沉降量的差。

3.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4.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7.6.2 地基变形验算

对于大量中小型建筑来说,在满足按承载力计算的要求之后,不一定需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表7-17对二级建筑物中某些常用的建筑类型,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层的情况,列出了不必进行变形验算的范围。

但是,一级建筑物和不属表7-17范围的二级建筑物,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二级建筑物,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小于130 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某些对地基承载力要求不高,但在生产工艺上或正常使用方面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厂房、试验室或构筑物;在基础及其附近有大量填土或地面堆载;相邻基础的荷载差异较大或距离过近的软弱地基上的相邻建筑物等,必须进行地基变形验算。要求地基的变形值在允许的范围内,即

s≤〔s〕 (7-25)

式中 s--建筑物地基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变形,mm;

〔s〕--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mm(表7-18)。

如果地基变形验算不符合要求,则应通过改变基础类型或尺寸、采取减弱不均匀沉降危害措施、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等方法来解决。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一般应遵守下列规定:

由于地基不均匀、建筑物荷载差异大或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2)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控制。

(3)必要时应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论和施工顺序。就一般建筑而言,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已接近最终沉降量;对于低压缩性粘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中压缩性粘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20%~50%;对于高压缩性粘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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