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3页

  近年来,杭州市建筑业发展迅速,产值、队伍不断扩大,08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8OO.45亿元,已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但在2008年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建筑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等一系列问题,企业结构单一、经营管理不完善、法律意识不强等各种深层次矛盾凸显。特别是由于项目经理、建造师管理存在着严重漏洞,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法律风险,成为建筑业进一步发展、转型升级的主要瓶颈之一。针对这种情况,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对省、市建筑业企业进行调研,分析目前项目经理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与企业共同探讨对策,引导企业走规范化、法制化道路,提高抗风险能力。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项目经理责任制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模式之一,是结合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经验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对于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有效控制项目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项目经理的概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同时第八条规定:
  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工程中标的项目经理与实际项目承包人是同一人;第二种是中标的项目经理与企业实际项目承包人不是同一人。2008年,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由于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项目经理特别是第二种管理模式下的实际承包人,拖欠材料款、民工工资、卷资潜逃的事件频频发生,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项目风险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经济风险,这为企业敲响了警钟。
  一、项目经理管理现存在的主要风险:
  当前中标的项目经理不到位,与项目实际承包人往往不一致,特别是在资金链断裂时,极易发生以下问题:
  一是项目实际承包人在资金断裂时,拖欠材料款、人工工资、公司贷款,甚至擅自逃逸,把包袱留给施工企业。
  2008年杭州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了大量与材料商的官司,涉及金额上千万元;全市全年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44起901人次,涉及金额137.66万元。企业忙于应对各种纠纷,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二是对工程项目承包人难以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为了规避风险,建筑企业往往和项目实际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内部承包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施工企业无关。但一旦发生风险产生诉讼,第三方往往直接起诉施工企业,多数企业仍然需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承保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等案件屡屡发生,且数额巨大。而建筑施工企业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追究项目承包人责任时,由于存在法律争议,难以追究。即便施工企业胜诉,因诉讼时间较长,损失也很难挽回。
  三是企业对项目实际承包人难以约束。
  建筑项目标的高、质量风险大,部分项目实际承包人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工程质量,偷工减料、挪用工程款、民工工资,不仅对工程安全质量造成影响,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对施工企业产生严重的经济、法律和社会影响。
  二、项目经理管理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建造师严重不足
  在项目经理转轨建造师的这个过渡期间,企业普遍面临建造师特别是一级建造师不足的问题。由于建造师标准的要求,不少有多年从业经验、有资金实力的项目经理由于年龄、学历等原因没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而企业现有一级建别是资金实力,无法承担工程实际负责人的职责。在建工程要存押建造师证件,企业为承接业务,不少投标的建造师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一批上世纪八十年代培养发展起来的项目经理由于年龄原因正在逐步退出建筑市场,如何培养新的优秀的项目经理并激励其为企业作出更大的贡献已成为建筑企业共同需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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