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房产加名税"事件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2页

  一、热点概述

  201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房屋权属变更,在房产证上被增加署名的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该缴纳契税。这种契税被网友戏称为"房产加名税"。

  随后"加名税"引发广泛关注。有专家出面说于法有据,也有专家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坊间则多认为不应该收取,特别是在网络上,网民的反对声音非常大。

  8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1) 82号文通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这意味着,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对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不论要加名的房产是不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凡是夫妻间的房产加名依法均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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