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习辅导:第十一章行政监督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1页

第十一章 行政监督

  重点理解:

  1、行政监督的特点、原则和作用

  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双重性;监督内容的双向性;监督主体的层次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行政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1)行政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通过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对监督所揭露出来的问题的处理,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效率。(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得力妥当的措施,使其造成的损失得到弥补或减少到最小程度。(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2、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1)一般行政监督。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其特征:主体与对象之间具有领导服从关系,具有普遍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属于政府系统和组织内部的监督,具有内部监督的各种优点和不足;层级监督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了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主要形式有:工作报告、检查、专案调查、审查、备案、批准、提出议案、改变和撤消、惩戒等。

  (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内专司监察职能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监督、纠举和惩戒活动,它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专门监督。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内行使监督权的职能部门;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监察的内容:通过执法检查、受理公民的检举与控告、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扥方式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与勤政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行政监察管辖权:行政监察管辖权与行政监察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监察权是国家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行政监察管辖权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违纪行为在行政监察机内部由哪一级或哪一个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督。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监督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管辖权是行政监察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监察权必须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现。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基本职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决定权)四种。辅助职权包括对监督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的请求协助权、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权等。

  监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行使政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各人的干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依靠群众。

  (3)审计监督。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它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

  我国目前设置的审计机关有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种。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同时接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行政上,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在业务上,地方审计机关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

  我国审计体制的特点: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国家审计具有权威性。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效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处分方式。

  3、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1)法制监督。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所进行的监督和控制,是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法制监督的宪法基础是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法制监督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两类。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换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法制监督的特征:(1)法制监督是权力分配的均衡。(2)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3)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4)法制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具有多样性。(5)法制监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模式的体现。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又称为立法监督。其监督内容包括政治监督,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重要和具有很高权威性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特征是具有终结性、独立性、中立性、专属性或不可转授性。

  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构成。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各种行政诉讼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案件来实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来实施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案件实行监督。其内容包括法纪监督、侦察监督、监所监督等。

  (2)社会监督。是指非执政党和非国家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它凭借的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凭借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在我国,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及公民个人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都属于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具有两个前提:一是公共行政的透明度,二是社会监督必须与国家权力体系的监督相结合。因此,社会监督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社会监督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

  公众监督是指公民参与到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及其他事业机关的相关事务中去,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实现“权利制约权力”,以防治腐败。公众监督要宽形式和渠道,方便公众参与。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公共论坛批评包括权力腐败在内的不良现象,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其内容指一般公民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公开批评。

  舆论监督的特点:一是监督方式的公开化,二是监督表达形式的直接性,三是监督效应的及时性,四是监督效果具有社会效应。

公务员考试站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