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发布时间:2011-09-28 共1页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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