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保新规:原单位欠缴退休人员仍享医保

发布时间:2011-09-28 共1页

  修改后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修改后的医保条例有哪些变化?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又将带来哪些利好?海南省人劳厅社保二处负责人30日对即将施行的《条例》中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变化一:取消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省现行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1995年颁布实施,13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社会医疗补助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的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
  但此次《条例》经过修改后,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将被取消。对此,省人劳厅社保二处负责人介绍说,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医保制度开始凸显缺陷,修改后的《条例》将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体制度,整合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和社会医疗补助办法。据介绍,《条例》与其实施细则修订完成后,除《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予以保留外,《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将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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