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精算

发布时间:2011-09-28 共1页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监管,中国保监会昨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保险公司的费用及准备金的提取进行了规范,要求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该《通知》的内容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收取保单获取费用、风险保费、保险管理费、投资管理费、账户管理手续费、退保费用、买卖差价,以及监管部门允许收取的其他费用等,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对实际成本的预测确定各项费用,各项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完整准确地分期记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有效期内,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办法。//收集/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责任准备金由风险保费责任准备金和投资金责任准备金两部分组成,须分别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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