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岗位实务操作: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1-11-09 共2页

  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会计工作者来说是一件大事,对单位负责人而言更是一件大事。新《会计法》不仅为广大会计人员明确定位,而且更为单位负责人规定了应负的会计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应该共同学好新《会计法》,依法履行职责,搞好会计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行,单位负责人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单位最高行政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企业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之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工作关系,主要表现在:当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而会计人员依法行事时,得不到单位负责人的支持,甚至遭受打击报复;当会计人员依法办事,与单位负责人的意图产生分歧时,会计人员越坚持原则,单位负责人越不满;当出现上述情况,会计人员依法向上报告时,单位负责人认为是打“小报告”、“告黑账”等。这些不良现象的结果,一般是以会计人员的失败告终,即使能取得一事一时的胜利,最终也面临着调岗分流,甚至下岗待业,遭受打击报复的厄运,这都导致了做假账、造假账的现象。
  出现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因素,又有改革不深入不配套造成的因素;既有主观,又有客观因素。主要原因有:
  (1)有些单位负责人不懂法或不守法,至少不懂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认为会计人员总找茬,与自己过不去。
  (2)单位领导人缺乏整体原则,没有全局观念,有的为了显耀个人“政绩”而做假账、造数字,有的为了小团体利益而偷税漏税等等。
  (3)经济立法不完善、不规范,会计责任主体缺位,对做假账、造数字等会计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
  (4)有些会计人员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总认为自己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工作方法简单。
  (5)改革进程中配套法规相互矛盾。如《企业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在企业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拥有企业行政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但原《会计法》又规定了会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会计监督权,其会计机构负责人要经过一定手续任免,这样,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上述原因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和经济改革背景。随着党的十五大召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负责人成为企业最高管理者,自然也就成了会计责任主体。为了顺应这种要求和变化,修订出台的《会计法》作出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避免了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及双重作用,使企业会计回归企业。因此,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应该共同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摆正各自的位置,各负其责,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好会计工作。为了新《会计法》顺利实施,会计工作中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单位负责人要带头贯彻实施《会计法》,掌握会计基本知识,敢于承担会计责任,提高领导水平,以保持与会计人员融洽的工作关系。
  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应负的会计责任:
  ①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要首先承担法律责任。
  ②建立健全会计机构,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③依法建账,组织领导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对会计人员提报的无权处理的会计报告及时作出查处决定。
  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机制,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⑤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如实向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
  企业负责人要履行好自己的会计职责,就必须学习、领会新《会计法》的精神和各项规定的内涵,明确自己应负的会计责任,敢于承担。只有这样,才能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支持会计工作。
  (2)会计人员要转变观念,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明确法定职责,自觉接受领导。
  ①会计人员要自觉学习新《会计法》,准确理解并掌握新《会计法》各项规定的内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新《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方面作出了一些新规定,特别是针对会计人员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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