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重点章节归纳

发布时间:2014-02-22 共3页

  四、物权法和合同法

  (一)物权法

  1.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个别不动产他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记忆提示:登记对抗主义)

  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登记规则、地点、方式

  注意: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4.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

  5.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共有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物的处分(掌握)、共有的对外关系

  7.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准物权

  8.担保物权

  (1)抵押

  注意: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

  (2)质押

  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合同法(总则、分则)

  1.相对性

  2.要约

  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的生效时间、撤回与撤销、失效

  3.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合同的效力

  5.合同的履行(掌握)

  合同的履行规则、第三人履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6.保证

  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掌握)、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重点)

  7.定金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8.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9.合同的终止

  (1)解除

  (2)抵销

  10.违约责任

  11.15种有名合同

  五、票据法

  1.票据行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补救

  4.票据的抗辩

  5.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6.商业汇票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

  7.银行本票、支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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