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新旧考试体系衔接公告发布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1页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自2011年春季开始实施中国精算师新考试体系(《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体系改革方案》的公告【中精协发[2009]5号】),现行考试体系同时废止。为确保新旧考试体系平稳过渡,现将有关新旧考试衔接安排补充公告如下:

一、原考试体系通过科目的确认

2010年秋季考试结束后,参加现行考试体系的考生,累计通过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全部科目的,可以申请相应的资格证书;未能取得资格的考生,其单科合格成绩,根据新旧考试体系转换规则,自动转换为新体系下的相应科目。

自2011年起,考生按新考试体系参加考试。

在原考试体系下已取得中国准精算师资格的考生(寿险、非寿险方向),在新体系下,继续承认其准精算师资格(不再分寿险、非寿险方向),并可以直接选择参加中国精算师寿险或非寿险方向的考试。

二、新旧考试体系科目转换

 

新体系 旧体系
科目 课程(可转换科目) 科目 课程(已通过科目)
A1 数学 01 数学基础 I
02 数学基础 II
A2 金融数学 03 复利数学
A3 精算模型 05 风险理论
06 生命表基础
A4 经济学 09 综合经济基础
A5 寿险精算 04 寿险精算数学
A5 寿险精算 07 寿险精算实务
A6 非寿险精算 05G 非寿险精算数学
A6 非寿险精算 08 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
A6 非寿险精算 07G 非寿险定价
08G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
A7 会计与财务 无转换课程
A8 精算管理
FC1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012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FC1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012G 保险监管与法律法规
FC2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011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FC3 健康保险 无转换课程
FC4 投资学
FL1 个人寿险与年金精算实务 013 个人寿险与年金精算实务
FL2 资产负债管理 015 资产负债管理
FL3 员工福利计划 017 团体保险
FL3 员工福利计划 020 养老金计划精算实务
FG1 非寿险实务 06G 非寿险原理与实务
FG2 非寿险定价 无转换课程
FG3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

 

三、其它衔接问题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新考试体系与国外部分考试体系将继续保持一定的抵免转换,转换的基本原则是:

1、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的技术性课程(A1-A8系列)可部分抵免。

2、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精算师部分的高级课程(F系列)不做任何抵免。具体抵免细则另行公布。

中国精算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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