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预习:第六章(3)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8.矿业权的内涵

  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物质实体及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出让和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通常合称矿业权,简称矿权。但是,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分别设置的,必须依法分别申请。

  所谓矿业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或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采矿权评估主要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探矿权可在不同精度勘查阶段转让,评估师应针对不同精度和勘探阶段合理选择评估方法。高精度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方法主要包括约当投资----贴现现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低精度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粗估法。

  9.评估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

  这种方法的思想基础是:(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矿业权价值由其在未来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收益决定;

  2).无论谁占有该项矿业权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净现金流量;

  3).在矿业权交易中,无论是卖者或买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矿业权交易价值是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中的一部分,即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

  4).为公平交易所做的未来收益预测应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为基本尺度;

  5).折现率由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构成,其中的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中含有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同时对矿业权出让评估,折现率也是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矿业权出让市场的手段之一。折现率一般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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