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经济法辅导: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2)

发布时间:2011-11-03 共1页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经济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出发,这是经济法独立和存在的根本依据之一。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发挥其利益协调的功能。在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权力的介入应使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

  (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经济法是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平衡理念是经济法的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三)经济法的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

  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四、经济法的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其相关的报告或文件中,正式明确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7个部门法中的一个。200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也确立了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五、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及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理论,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分析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思路。经济法学中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重点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具体而言,所谓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关于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有不同的分类,例如将经济法的主体划分为决策主体、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经济管理主体与经济活动主体等。

  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能够体现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要求,能够表明经济法主体所承载的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的特殊性。

  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也具有其自身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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