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民法通则》的规定 |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海商法》的规定 |
①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
《合同法》的规定 |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
中止 |
1.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引起。 |
中断 |
1.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 |
延长 |
由人民法院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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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权 |
规定权 |
法律 |
各种 |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行政法规 |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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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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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