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冲刺重点串讲二(4)

发布时间:2012-12-14 共1页

 【考点2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期限(记忆)

 

新设期限

并购期限

一次出资

6

3

分期首次

3月》各自15%

6月》60%

分期的总期限

2

1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购入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他方式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通过“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达成的并购——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4.外资小于25%的前提下,(1)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210万美元以下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1200万美元以上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7.反垄断审查

境内并购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境外并购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考点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3.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①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②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③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4.未按期出资
 
  ①双方违约: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②一方违约
 
  A.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未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B.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C.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5.同步问题及决策权
 
  ①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②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7.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企业的合并、分立。
 
  8.必须约定合营期限的情形:(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考点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1)具备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性质

利润分配

按股权比例

既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分成比例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同时可以按此约定承担风险和亏损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解散后外国合营者方可收回自己的资本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组织机构

董事会管理制

可以采取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考点25】外资企业法
 
  1.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1) 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2)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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