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精讲讲义

发布时间:2012-12-14 共1页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本章大纲的要求是:通过对法学基础知识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章主要介绍有关法律基础知识,历年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值不高。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体系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
 
  3.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判例法
 
  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三)习惯法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四)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就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并组成的法律的整体结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由其客观实际情况决定。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由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和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1.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七个法律部门
 
  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行政法
 
  是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4)民商法
 
  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②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例如: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
 
  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他如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经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对三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与程序法相对的是“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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