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实施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1页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两部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办法》指出,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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