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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券营业部的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第二节、营业场所管理

发布时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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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申请聘任或变更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应向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证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5.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后3个月内。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书面报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营业部申请表;
2.客户转移方案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妥善转移客户的承诺函;
3.证券营业部下属证券服务部的处置方案;
4.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撤销证券营业部,其下属证券服务部应当同时撤销或经批准转让给就近的证券营业部。

(三)证券服务部的管理

  1、证券服务部的概念及申请设立条件。

  证券服务部是由证券营业部在其法定营业场所之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的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营业网点。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

  (3)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无违法违规融资;

  (5)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

  (6)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

  (7)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

  (8)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须开业1年以上,近1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在接受调查;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服务部应具备的条件。

  (1)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行;

  (2)拟任证券服务部负责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人;

  (3)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4)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5)资金存取采取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方式进行;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报批程序。

  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在规定的筹建期(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完成后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开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证券公司应当书面报告拟设证券服务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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