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扰乱市场秩序罪详解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①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意:①非法占有为目的②5方式(虚构单位冒名\假票据\以小骗\收受担保跑\其它)③数额较,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③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保险、期货、证券业务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国际电信业务、非法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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