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法人名称权与公民姓名权详解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法人名称权与公民姓名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等其他组织就其名称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者的区别是:
  1)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民除了在户口登记文件上的姓名外,还可以有其他姓名。
  2) 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假名和笔名;公民则可以使用假名和笔名。
  3) 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内,名称不能重复登记,先登记者排斥后登记者;公民姓名则不具这种属性。
  4) 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公民的姓名权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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