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详解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者的区别是:
  (1)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2)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违约责任是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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