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详解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的主任的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责任。
  二者的区别是:
  1)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2) 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即仅仅对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