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概念全集五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司寇
  和小司寇。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 圆形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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