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民法案例专项练习006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案例
  1988年2月10日,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随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医院做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400余元,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痊愈而头疼、昏倒,要求曹一次给付医疗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见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裴勇之父诉讼请求。
  问:
  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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