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民法案例专项练习004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案例
  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到外县去推销该厂的新产品,恰巧看到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3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1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该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欠款,食品厂声明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仪器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是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到法院。
  问:
  (1)此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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