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刑法案例专项练习038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案例: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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