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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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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医发[200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生委: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问题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同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师按照《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程序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到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医师资格认定。

  (二)拟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如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取得拟执业机构的主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证明,按规定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为临床类别。

  (三)取得医师资格并拟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执业类别为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其执业机构的主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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