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1年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公告

发布时间:2012-05-08 共1页

  我省2011年开展全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等政策规定。

  (三)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与医师资格考试同时进行,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二、考试类别

  考试设临床和中医(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和师承与确有专长的考生不能报考。

  三、考试形式

  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四、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五、考试组织与管理

  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医师资格考试安徽省考区办负责全省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卫生局作为考点,负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六、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将在通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省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七、其他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能作为报考执业医师的依据。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二)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试点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将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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