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3页


  三、主动地了解和适应是化解风险的最佳方法
  ——并购法律风险:监控并购的一般规则和中国规则 
  企业并购即公司“股权”的市场交易,这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主要方式。在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中存在诸多复杂的法律风险。宏观层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根源于两方面:其一,羸弱的或者扭曲的股权交易市场和法律规则支持体系;其二,公共权力对于企业并购行为的监督和限制。本文试对中国环境下企业并购的宏观层面的法律风险作简要概括。 
  正如波斯纳在《反托拉斯法》中所说,实际上仅仅用诉讼的威胁就可以扼杀一个兼并。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是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股权交易的主要限制。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章”,它旨在通过控制企业并购、企业联合、企业合谋等损害竞争的行为,防止市场垄断的出现,并对合法出现的垄断进行监督限制,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反垄断法对股权并购交易的监督和控制我们可以不妨称之为“控制股权并购的一般规则”。 
  我国的《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立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该法授权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无疑,在我国反垄断是一项全新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立法者对该法的进一步解释和理解,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对并购申报登记、垄断调查、垄断认定、豁免事由的实践操作水准都尚待观察。可以预见,股权交易的规模和影响力越大,涉及反垄断调查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比较成熟的国家,并购活动中重点强调的是股权交易双方的战略组合、优势合作和并购后实现的市场共赢。较为成功和有效的并购活动,在遵循商事交易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等价交换的原则的基础上,在并购操作过程主要采取的是离散的、私下的、非竞价的无形市场形式。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并购过程是要淡出公共视野范围,竞争的购买者之间也是相互隔离的。并购行为一旦到了公开的时候往往都是已经完成了,或者成功了,或者失败了。考|试/大但是,由于我国经济领域广泛存在国有产权,并购市场中发生的大量并购行为都涉及到国有产权,这就导致在我国必然存在一个非常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及由此决定的交易程序,即,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必然在实质上和程序上都有些特殊的限制——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控制股权并购的中国规则”。其价值层次表现在防止国有资产非法流失,操作层次表现在:交易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该程序主要采取了公开的、集中竞价的、场内交易,核心制度设计在于“公平、公正、公开”。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投资者在进行股权交易和项目投资时,涉及国有产权交易应熟悉并严格遵守这一规则,否则,会使该股权交易埋藏难以预测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股权并购时,微观层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到行业准入和行政审批限制、不完备的权利登记公示制度、不充分的财产权利利用制度、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和合同风险、企业整合风险等。微观层面的风险主要依靠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审慎精神和财务法律中介的辅助来克服。毫无疑问,作为一个审慎的投资,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于化解无论微观还是宏观的法律风险都是非常必要的。 
  “天下之患,最不可为者,名为治平无事,而其实有不测之忧。坐观其变而不为之所,则恐至于不可救。”风险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临风险而不自知。中国经济的繁荣需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因此公共决策者必须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优化其存在和运行环境,控制其破坏力;私募股权基金迫切希望参与中国经济的繁荣获得自身发展,投资方就需要了解中国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特殊性来防范可能存在的多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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