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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辅导

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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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秘人〔2008〕106号


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促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省教育厅专门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对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2008年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学校范围、申请人员范围、认定工作程序等提出了改革创新措施。为做好我省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学校范围 
      根据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从2008年起,省教育厅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学校范围,从目前只委托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扩大至除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外全省所有高等学校,委托其负责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仍由省教育厅组织认定。 
      二、申请人员范围 
      2008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范围由以前的“在高校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和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临床教学人员”改革扩大为下列人员: 
      1、在高校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的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 
      2、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编在册人员; 
      3、在民办高校专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年以上的全时外聘人员。  
      三、申请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所在高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学历条件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规定的体检项目,经所在高校统一组织,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2、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从2008年起,除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外,其他人员(不论是否师范教育类)均须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测试,非教育厅委托的高校由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测试。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免于测试。 
      委托高校的教师,在任教一年过程中通过学校组织的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等环节考核合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免于测试。 
      4、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从2009年起,除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以及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学科门类专业毕业人员外,其他人员(无论是否师范教育类毕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律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 
      四、申请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其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所在系部填写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明; 
      (4)学历(或学位)证书;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6)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或由省高师培训中心出具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单; 
      (7)由本校教务部门出具的2005年以来承担一年以上教学任务的任课通知书; 
      (8) 院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9)民办高等学校全时外聘人员需出具聘用合同。 
      2、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核。 
      由所在学校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校内公示7天以上。经所在学校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学校人事处负责复印留存,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留存原件,以备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抽查。 
      3、教师资格认定 
      省教育厅授权委托的高等学校自行组织认定本校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报省教育厅核准。非省教育厅授权委托的高等学校,其高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组织认定。自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时间安排 
      1、10月9日至10日,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上报《高校教师资格申请材料初审结果一览表》(见附件1),报送地点: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10月11日至28日,省教育厅根据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上报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高校组织完成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3、10月30日至31日,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上报《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汇总表》,委托高校上报《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核与认定结果一览表》(见附件2)。上述学校须同时报送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数据。报送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合肥市宣城路103号) 
      六、有关要求 
      1、根据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省教育厅扩大了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委托学校范围。请各委托学校要认真履行接受委托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等制度,坚持认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将定期对高校进行检查,加大对全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对在高校教师认定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受委托高校,省教育厅将取消委托。 
      2、为了提高效能、转变作风、强化服务,省教育厅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大学校对材料审核把关权。各高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材料审核责任,认真把好材料审核关,明确审核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防止在材料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和弄虚作假。凡审核把关不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全省。 
      七、其他事项 
      1、从今年开始,启用新的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单机版辅助软件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原北京交通大学开发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和录入系统停止使用。
单机版辅助软件、初始化单机版辅助软件必须的代码文件和《单机版辅助软件操作说明》,请各高校到http://61.132.134.90/zgrd页面下载。
为提高数据录入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各高校在数据录入前要认真阅读操作说明。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普通话水平”4个栏目,由学校负责填写。省教育厅授权委托的高校其“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一栏,由所在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填写,并加盖公章。 
      联系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21号 
      联系电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0551-2831877  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  0551-2866632 
      电子邮箱:jszgzx@hftc.edu.cn 
      邮    编:230061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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