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各州(市) 招生考试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的办法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务院自考条例考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省的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我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 凡户口及工作地在云南省的考生不能到外省(市)借考,自行前往借考的,其考试成绩不能转入我省。

  二、 外省(市)考生考籍正常转入我省的自学考试考生,须全部合格成绩到齐后方可办理毕业证。

  请各州(市)接此通知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

  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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