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千亩土地确权的合法性成为争议焦点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5页

尉国用(2008)字第3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依据县政府2008年7月9日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只是一个简要的会议记录,不是政府正式决定,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确权办证的依据。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18条规定,土地有争议的不予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异议的首先解决争议,否则不能登记。陈其兴在发证的公告期间,及时提出了异议,县政府收到异议,却没有按异议程序进行处理,属于登记程序违法。

《土地使用权确权调解协议》违法,协议书是县政府早已拟好并采取了强制手段签订。而且,协议第三条规定:“王新成投资的232.5亩土地根据县政府2005年确权文件,由王新成继续种植。” 2005年确权文件已被尉犁县人民法院(2005)尉行初字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王新成不应该依据一个已被撤销了的文件取得232.5亩土地的使用权。请求依法撤销尉国用(2008)字第3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尉犁县政府称:依据2008年7月王新成与陈其兴达成的《土地使用权确权调解协议》依法确权,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明确规定王新成拥有822亩土地的使用权。县政府是在尊重双方真实意思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确权。请求依法维持县政府的确权行为。

巴州复议机关认为:根据陈其兴、尉犁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不正确、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9年5月11日,尉犁县政府尉政发(2009)61号文件,注销了王新成位于喀尔曲尕乡阿瓦提村的822亩及232.5亩两宗土地的土地登记,并确定收回王新成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重新确权。

据陈其兴回忆,从这起千亩土地首批确权至此,已经走过了13年,回忆这13年的历史,不难看出1997年底、1998年初首次获得1054亩的土地确权,是因县政府在自治区高院行政官司再审败诉而撤销;接下来王新成2005年3月18日获得232.5亩、陈其兴2005年3月31日获得822亩的土地确权,也因县政府行政官司败诉而撤销;再者则是2008年8月22日王新成获得829亩、232.5亩的土地确权,仍因县政府行政复议败诉而撤销,而权益人则深受其害。

陈其兴表示,县政府为王新成确定829亩土地证虽然被撤销了,但撤销的原因并非违法审批国家公益林。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应予立案的规定,县政府有关责任人及王新成均涉嫌犯罪,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草原监理所和畜牧局审批手续效力如何认定

2009年2月17日,尉犁县国土局给陈其兴送达尉国土监字(2009)第02号处罚决定书,处以25734.6元罚款,理由是未经批准在喀尔曲尕乡阿瓦提村吐尔逊草场违法开垦38.6亩土地。

同年5月19日,尉犁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下发尉国土监大字发(2009)03号文件:陈其兴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开垦一案,尉犁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已立案查处。在查办中经核实陈其兴非法开垦属破坏国家公益林行为已触犯刑律,经尉犁县人民检院审查认定后,现我大队决定撤销对陈其兴在2009年2月17日作出的尉国土监字[2009]第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年8月11日,尉犁县公安局尉公刑监字(2010)1号监视居住决定书生效,对陈其兴监视居住六个月,期限从2010年8月12日算起。

据陈其兴讲,生活区房前房后的土地,原是喀尔曲尕乡阿瓦提村牧民吐尔逊•司马义的草场,分别于1997年1月9日、1998年1月8日经尉犁县草原监理所和尉犁县畜牧局批准,开荒返还给牧民吐尔逊•司马义的土地。1998年1月7日,陈其兴与牧民吐尔逊•司马义签订了“草原开荒者与牧民之间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并办理了《开垦草原变更审批表》(许可证编号206-5),土地权属应归牧民吐尔逊•司马义所有。牧民吐尔逊•司马义在此期间种植一两年后,因家庭问题离婚出走,后与其妻红千木•牙生协商,该地有陈其兴管理种植他们秋后放牧。

陈其兴认为,该土地系尉犁县草原监理所和尉犁县畜牧局批准的土地,并非非法开垦破坏国家公益林。所以,尉犁县公安局尉公刑监字(2001)1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定性错误,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

政府:态度、观点及说法

在尉犁县政府,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丁峰热情接待了记者采访:

记者:要了解陈其兴举报的八个问题(出示陈其兴实名举报材料)。

丁峰:怎么会对这事感兴趣?

记者:(举报材料一)2008年11月初,王新成在新疆塔里木胡杨林保护区国家公益林34号林班中,毁林开荒35.7亩。2008年11月17日,经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后,相关部门至今未依法予以追究。

丁峰:构成犯罪是毁林,新疆戈壁滩你开去吧,他不构成犯罪,你毁坏生态林、防护林构成犯罪,没罪怎么判他,就这已经判了三四年了。

记者:150多亩和190多亩的那两块算不算公益林?

丁峰:那两块已经收回了,不是公益林,再往南边去是公益林,土地附近哪块是,你到林业部门去查吧。

记者:(举报材料一)2011年3月份,王新成又在新疆塔里木胡杨林保护区国家公益林34号林班中,违法毁林约15亩以上,部分用于耕地(已播种),部分用于违法建筑(已盖起房子十几间及院子)使用,至今未有政府相关部门查处追究,并出示了现场照片。

丁峰:这个没接到举报。(即吩咐秘书交待国土局长安排监察大队查处)

记者:(举报材料一)2008年8月28日,为王新成确权829亩土地中353.6亩为国家公益林并发证,导致王新成毁林开荒35.7亩,而且,先发证后审批。

丁峰:这个是开了听证会,他们俩自己签后,陈其兴后来反悔。(19)95、(19)96年时,自治区的政策“一黑一白”是新疆的两大产业,尉犁县是商品棉的一个县,当时由于土地规模不够,政府鼓励开发,这块地是农经站想开了用多种方式进行经营,又没力量,就贷款10万元包给王新成开,从法律角度来讲合同是不合法的。

王新成是(19)96年开了300多亩,(19)97年洪水把地淹了,他病了,就把地连债权、债务转给姐夫(陈其兴),农经站开了国有土地是违法的,王新成不拥有这块地所有权,是承包关系,他把承包关系又转让给第三方,仍然是违法的,他姐夫把土地接过来以后继续开,债权、债务都接过来了。

实际上,这里原则不是一个土地纠纷的合同,是姐夫和小舅子8万元转让款纠纷的合同。姐夫接过来除了偿还债务还要给王新成个人投资8万元,实际上,王新成投资6万多元,他俩协商好了,“你给我8万块钱,我把地给你,不想管了”。

姐夫把债权、债务拦过来以后,没钱了,但合同在姐夫手里,就揣在自己兜里,黑了小舅子8万块钱,小舅子不服但没证据,就闹上访让政府来解决。

到了(20)08年,开了个听证会,当时达成一个协议,那条渠为界各种一半,双方都同意并签了字。说老实话,陈其兴是吃亏了,地割多了,8万块钱买400多亩地,陈其兴反悔了,又开始上访。

这个事拖到去年年底,县委书记接访3次,调解不了,由政法委出面,土地确权是政府的事,我们也很难的,一确权,两家都非法,会造成个人损失,搞不好又会上访。政法委出面以后已经调查得非常清楚,应该是个经济官司,不是土地官司,按道理说所有的土地应该是划给陈其兴的,但陈其兴应该把8万块钱给人家,这8万块钱又怎么解决?

所以正在调解,看调解的结果可能是调解不成,证据没有取定,估计做出判决要收回国有了,这个事就这么简单。

记者:2008年为什么要批这个证呢?

丁峰:是因为他们俩都同意办,后来陈后悔了,复议到州人民政府,把证给撤销了。理由是县级人民政府开垦土地审批权不能超过450亩,他们认为我们审批超出范围,所以要撤销。

记者:2008年8月28日的证为什么先发证后审批?

丁峰:具体问土地局吧,应该是先受理就办证了,最后可能是又补办了审批手续,但又撤了。

记者:(举报材料二)不服尉犁县公安局认定我违法开垦38.6亩土地的监视居住决定,及尉犁县公安局(2001)6017号逮捕决定。

丁峰:监视居住是另外一个问题,给土地没关系。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