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的操作技巧分析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的操作技巧分析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广义上的工程变更的范围,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变更,并不局限于设计变更所特指的与施工图纸有关的部分。它既包括工程进展中形式的变更、工程数量的增减或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动;同时又包括合同条件的修改。
    2 工程变更的性质及其工程变更工作的重要性
    任何部分的工程变更,业主、监理和承包商都可以提出,但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不管由哪一方提出的任何变更,都应交由监理工程师来最终处理,并报与业主批准备案,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的变更指令,该指令一经发出,应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工程变更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工程及其有关方面做出任何的改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合同双方则必须执行。实质上,工程变更是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正、补充,使其更加完善。
    一般在土木工程项目实施中,只要在原合同规定工程范围内进行变更,不超出合同规定,变更是允许的,必须或需要变更部分,原合同一般都已讲明。
    工程变更常常发生在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通常是不可预见的,因而事先无法约定,需要监理工程师随工程进展现场定夺,若久拖不决,即使是合情合理的变更也会阻碍工程进展;况且部分的工程变更会涉及到费用,若处理不当,不仅造成资金浪费,影响工程质量,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监理单位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3 工程变更的提出和审议
    3.1 工程变更的提出
    工程变更可以由承包商提出,也可能由业主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有时监理工程师也会提出工程变更。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一种情况是工程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另一种情况可能是承包商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方便其施工条件,加快工程施工进度。这种提出,一般都会涉及费用的增加或引起索赔。FIDIC合同条件特别强调,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业主提出变更多数是应当地政府的要求,或者工程使用性质改变。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协商,看是否合理可行,主要看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内容是否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围。若属于新增工程,则不能作为工程变更,只能另外签署合同,除非承包商同意作为变更。同样也需要提出变更原因、设计图纸和有关计算书。
    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可划分为业主提出变更的范畴。当其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时,监理工程师要先报请业主,由业主出面和第三方相协调,以利工程进展。
    监理工程师往往根据工地现场工程进展的具有情况及环境情况的变化,本着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进度与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提出工程变更,也有一些为了弥补设计中不足或修正错误。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如属业主授权的范围,可直接下达变更指令,报业主备案;否则,应与业主协商或申请授权。
    3.2 工程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无论哪方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核准,并上报业主批准备案。对工程更审查的原则是:
    (1)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标准。
    (2)变更项目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同时还必须可靠。
    (3)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较之整体工程要合理。
    (4)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一般不应由于变更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影响工期。
    工程变更的审核和批准应当根据变更项目的性质或者按照涉及增减费用的多少划分级别,相应的级别由相应的监理组织机构受理。
    从我国现在推行的施工监理制度来讲,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天直接与承包商及其他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打交道。因此,应把好对工程变更管理与审核的第一个关口。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其班子应负责有关变更的工程数量的核实,以及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资料和证明,并审查提出工程变更方的理由是否充分,起草工程变更令;然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由其负责对工程变更令的最终审查,若基本同意工程变更,可上报业主批准备案。若业主出于其他考虑不批准变更,监理方应视工地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业主讲明变更的利弊,必须变更时,还是尽量说服业主采纳合理建议而同意变更。若遇紧急情况,监理方可先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然后尽快通知业主。
    对于属于方案性的变更,例如为防止高填方路基沉陷而拟改为桥梁等,一般不由监理工程师审批,而应由业主组织专门小组(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这个小组)进行评价,然后由业主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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