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资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2页

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共分六章七十七条,总体内容贯穿了公路安全保护这一主线,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通过加强养护管理和提升公路应急处置能力,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条例》立足全面、强化治超、依法行政、服务便民,构建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

加大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力度

针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容易损坏路基、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一方面,对公路周边区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建筑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涉路施工的监管。针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影响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进行了监管,要求建设单位需要制订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险情应对方案,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增加了验收等后续监管制度。这些规定都是很有针对性的。

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条例强化了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治理,对相关部门以及车辆销售生产、企业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或管理职责,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同时还规定了超限运输过程中的公路安全保护措施等。总的来说,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对近年来超限治理的有益经验进行了巩固,建立了全面治超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治理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础。

加强农村公路保护

近年来,我国乡道和村级公路里程迅速增加,特别是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后,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到201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条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公路法》作了补充;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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