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工程师:对当前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摘要】 随着监理制度的推广,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误区给监理制度的发展造成一定障碍。笔者根据在工程监理实践中的体会,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

  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

1当前监理工作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误区。

1.1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人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使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1.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1.4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1.5安全事故的监理责任
  目前,工程中一旦出现安全问题,不论什么原因,监理单位往往捆绑式地承担相应责任。不论《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还是国内《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解释,均隐含这样一层含义: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相应的安全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的审查批准,并不免除由于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应由承包商承担的责任(类似目前实行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目前,监理工程师对需要进行结构计算的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基坑支护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批主要属于程序性和强制性标准的审批,如果让监理人员进行结构计算复核,对于目前监理队伍素质而言,要求过高。

所以,如果监理工程师按照新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行安全监理,无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就不应当再承担安全事故的监理责任。

另外,如果要加大安全事故的监理责任,应同时给予现场监理机构更多的安全监理权利(如相关合同条款的建议权改为否决权),并提高相应的监理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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