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2页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制裁,但由于行政处罚是适用于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秩序而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适用于管理内部秩序而采取的行政制裁,因而两者存在不同:

(1)实施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作出.这些主体具有对外管理的职权,而且其行政处罚权已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具有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权。

(2)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制裁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

(3)制裁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

(5)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包括:1)处罚的设定权法定;2)处罚的实施权法定:3)处罚的依据法定;4)处罚的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处罚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相当。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凡是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行政处罚决定要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既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也不能只处罚而不进行教育。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行政处罚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赋予当事人一系列程序性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权以及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当事人的这些程序性权利意味着行政处罚机关的程序性义务。

5.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 即将行政处罚权分解为行政处罚设定权与行政处罚实施权、行政处罚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决定权、行政处罚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听证权、罚款决定权与罚款的收缴权,以避免行政处罚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和授权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六种:

1.警告 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仅仅影响其声誉的处罚。警告只具有精神惩戒作用,一般对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这种处罚。警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指明行为人的违法错误,并具有令其改正、纠正违法的性质,具有国家强制性。

2.罚款 即要求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罚款是一种财产罚,通过减少当事人财产的方式,以达到处罚的目的。通常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定的数额或者幅度。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是将生产、保管、加工、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营利性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没收范围包括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形式上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因行为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而得到的收入。非法财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没有经行政管理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即进行了应当经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行为,因进行这些非法行为而得到的收入、工具、违禁物品等。

4.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能力罚,即在停产停业期间,受处罚的当事人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但法律资格并没有剥夺,在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后,无须重新申请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就可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实际上是限制当事人已经具有的权能,这是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间的本质区别。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执照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行为能力罚,主要针对那些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第一,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第二,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第四,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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