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1页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

  了解:征收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整产业机构,限制部分奢侈品、高能耗产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其特点表现为:

  (1)征税范围和税率选择具有灵活性。比如去年就增加了五个税目,取消了一个,合并了两个。

  (2)征收简便。仅仅在商品生产、流转的其中一个环节征收。

  (3)税源广泛。

  (4)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限制消费者过度消费。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还是以掌握客观题为主)

  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新增)、高档手表(新增)、游艇(新增)、木制一次性筷子(新增)、实木地板(新增)、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三、消费税税目、税率

  具体税目必须掌握。

  税率分为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有( )。

  A.卷烟

  B.护肤护发品

  C.木制一次性筷子

  D.小汽车

  答案:ACD

  解析:考察今年教材变化的部分内容。

  【例】某酒厂生产白酒和药酒并将两类酒包装在一起按礼品套酒销售,尽管该厂对一并销售的两类酒分别核算销售额,但对于这种礼品套酒仍应就其全部销售额按白酒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

  答案:√

  解析:教材原文的考察。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还是要和增值税一起掌握,毕竟综合题可以考的就那么几个,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1、从价定率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

  �D�D收取的增值税;

  �D�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①含增值税时的还原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例】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中,适用5%平均成本利润率的是( )。

  A.小轿车

  B.甲类卷烟

  C.粮食白酒

  D.酒精

  答案:D

  解析:小轿车适用8%平均成本利润率,BC两项适用10%平均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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