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1页

  【例】某企业在2004年7月生产香烟10吨,销售两次,一次销售6吨,得款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另一次销售3吨,得款480万元;该企业将另外1吨香烟发给职工作为福利用品。根据规定,计征消费税时,用于职工福利的1吨香烟的销售额应为( )。

  A.100万元

  B.160万元

  C.130万元

  D.120万元

  答案:D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标准是纳税人当月或最近月份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有多次销售且价格不同的,按照加权平均价格计算。本案纳税人当月销售同类香烟两次,价格不同,故取其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用于职工福利的1吨香烟的销售额。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例】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委托加工行为( )。

  A.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

  B.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C.由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应税消费品

  D.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答案:BCD

  解析:这三项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而是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

  3、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类,都是哪三类)

  目前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例】A酒厂3月份委托B酒厂生产酒精30吨,一次性支付加工费9500元。已知A酒厂提供原料的成本为57000元,B酒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酒精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批酒精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 )元。

  A.50000 B.60000 C.70000 D.63333.33

  答案:C

  解析:考察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算。(57000+9500)/(1-5%)=70000元

  【例】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下列用途时,应缴纳消费税的有( )。(2003年)

  A.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B.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C.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D.用于馈赠、赞助

  答案:ABD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其它方面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例】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的有( )。(2005年)

  A.汽油 B.卷烟 C.薯类白酒 D.啤酒

  答案:B、C

  解析:2001年5月1日起,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如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原来按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改为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三个公式,知道公式中的要素来源,以及如何计算。

  (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教材列举的12种情况注意今年新增和变化的六条,尤其是第二条属于税法的新修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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