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3页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和目的:
本章的内容较多,教材共分为七小节来介绍。依次介绍了经济诉讼概述、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应用经济诉讼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2004年考试试卷本章考查了4道单选题和2道多选题;2005年考查了1道单选和2道多选。本章是考试的重点,在历年考题中分值较多,主要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和灵活运用,难点主要在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管辖,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整体把握和其中重点法条的准确记忆。
需要掌握的内容:
1.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内容
2.上诉和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3.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4.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和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6.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7.权利申报的条件和内容
8.申请执行的条件
9.执行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条件
需要熟悉的内容:
1.经济诉讼的概念
2.起诉和受理的条件和程序
3.开庭的程序
4.第二审的程序
5.提起审批监督程序的条件和途径
6.督促程序的概念
7.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8.支付令生效的条件和效力
需要了解的内容:
1.经济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
2.审判庭的组成方式
3.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及特点
4.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5.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6.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
7.解除判决的概念和意义
8.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措施的种类
 
重点难点及典型例题分析:
(一)经济诉讼概述
1.熟悉经济诉讼的概念
经济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以审理、判决、
执行等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了解经济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审理经济纠纷的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还
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纠纷案件。
 
3.掌握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内容
(1)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还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2)级别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经济案件有三类;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标的额较大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有两类。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是由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三种情况,重点记忆)
 
【例题1】甲船和乙船在港口相撞,造成数万元的损失,因而提起诉讼,(     )的法院有管辖权。(2004年真题)
A.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B.受害船舶被扣留地
C.受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             D.被告住所地
E.碰撞发生地
【答案】ADE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按专属管辖办理。(2004年真题)
A.企业破产案件               B.保险合同纠纷
C.不动产纠纷                 D.票据纠纷
【答案】C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1. 熟悉起诉和受理的条件和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的程序: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了解审判庭的组成方式
3.熟悉开庭的程序
开庭审理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5)合议庭评议
(6)判决
4.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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