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资产评估增值的原则规定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般认为,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原则上应上交原股东,转入“应付利润”科目,经原股东同意,也可列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原股东股份。 
  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如由原股东承担的,应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从以后分得的股利中补足。 
  企业因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登记日存在时间差,导致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的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的,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的,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价值增加,增加部分则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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