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预习(4)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除另有规定的外,董事会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董事会的决定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职权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但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能看,公司的决策权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其执行权一般由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其监督权由监事会、监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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