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算容易忽视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2-26 共1页

  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方式计征的增值税与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不得合并计算:当期进项税额于销项税额时,该数额作为下期留抵的数额,同时存在简易办法征收的情况下,二者不得合并计算。
  例题: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税率17%,2006年10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
  (2)将产品投资入股200000元(成本价,非消费税应税商品),该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
  (3)销售已使用过的小轿车一辆,取得收入26000元,小轿车账面原值25800元。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元。
  各业务的计算
  进项税额=6800012行17行
  销项税额=200000×(1+10%)×17%=3740011行17行于11行则18行=11行
  应纳增值税税额=37400-68000=-30600作为期末留抵税额填写在20行(19行=11行-18行=0)
  销售汽车应纳税额=26000÷(1+4%)×4%×50%=50021行
  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为(500)元。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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